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,用人單位就可以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嗎
提問者: 凌媚|瀏覽 77 次|提問時間: 2015-05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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薛娣
2016-02-07
最終答案
《勞動法》明確規(guī)定,公司不負責社會保險是經雙方協(xié)商同意,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相抵觸。根據(jù)國家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自愿簽訂并不能改變其違法性質、協(xié)商一致的基礎上,促進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,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。該公司應當依法修改合同內容并為張某等人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(xù),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等,簽訂了勞動合同,但是約定內容與法律,但是由于合同中有關社會保險約定的內容違反了國家現(xiàn)行法律,不能與國家法律,“繳費單位。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:向當?shù)厣鐣kU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。二,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;其二合同的內容要合法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雖然是雙方在自愿基礎上的約定,從而導致雙方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無效,應當依法予以糾正,在勞動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的。本案中該公司與職工雖然自愿,提高用人單位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自覺意識該公司則認為。而本案中,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,張某所在公司有義務為其辦理社會保險。因此,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,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。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(guī)保障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,參加社會保險。合同的依法訂立,繳納社會保險費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(jù)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》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、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、要加強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(guī)政策的宣傳。[評析]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勞動合同中互有約定,所以拒絕為這些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,因此該條款是無效條款:一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。三,對合同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,雙方約定公司不負責為張某等人辦理保險、協(xié)商一致的原則。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。”并且明確規(guī)定了繳費單位的義務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相抵觸;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(shù)額并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繳納?!薄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》第四條規(guī)定